关于县城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通知
2020-01-05 08:58:0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| 编辑:刘艳萍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561

桂阳自来水有限公司:

根据省物价局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印发〈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湘价服[2013]12号)、省物价局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〈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湘价服[2014]49号)、省发改委、省住建厅、省水利厅《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服〔2014〕1044号)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商〔2019〕244号)有关规定,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听证会,经研究,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县城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一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

为引导居民增强节水意识,合理用水、节约用水,凡已实施“一户一表、抄表到户”的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。尚未实行“一表一户、抄表到户”的合表居民用户(含自建散户及单位、小区居民合表用户)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,参照市内其他县市做法,暂不实行阶梯水价,其用水价格暂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。自来水公司要确保新增居民用户全部实行“一户一表、抄表到户”,存量用户要加快“一户一表、抄表到户”的改造进度,尽快执行阶梯水价。

二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

1、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,常住人口4口之内的家庭每月每户第一阶梯水量为15 m3以下(含本数);第二阶梯水量为15m3-25m3(含本数);第三阶梯水量为25m3以上。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口人的,按实超人数每人每月4m3核增第一、第二级水量。阶梯水量以月为计量交费周期。

2、阶梯价格按三级阶梯,级差为1:1.5:2确定,即第一阶梯水价按现行居民用水价格1.84元/m3执行;第二、第三级阶梯水价分别为2.76元/m3、3.68元/m3。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费、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标准随水费一并征收。

三、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后,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《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城区居民中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用水由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提高至每月每户免收5吨水费(含水资源费、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、生活垃圾处理费)。

四、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,应按照“取之于水,用之于水”的原则,专项用于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供水设施管网改造、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的相对稳定等,自觉接受发改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五、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牵涉面广,政策性强,事关群众切身利益、社会和谐稳定,供水企业应向用水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确保阶梯水价顺利实施。

、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,第一次抄表见量执行原价格,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阶梯水价。

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

2019年12月17日 


附:桂阳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

备注:居民生活月用水量第一阶梯水量15m3以下(含本数),按第一阶梯水价1.84元/m3执行;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5m3—25m3(含本数),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2.76元/m3执行;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达到25m3以上,超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15m3(含本数)以上至第二阶梯水量15m3—25m3(含本数)以下,按第二阶梯水价执行;超出第二阶梯水量15m3—25m3以上部分,按第三阶梯水价执行。



责编:刘艳萍

来源: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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